通知公告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
盘山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强化政策优势,以优惠政策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财政设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持盘山县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盘山县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前景好、影响大、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项目(具体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并按照属地原则依法纳税。
第四条 企业在盘山县年纳税(包括国税、地税)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入县本级财政总额的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建议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用于奖励纳税主体法人或企业指定负责人。
第五条 纳入县本级财政留存的50%中,再次以其10%奖励获奖企业所属的镇(街道)或园区。
第六条 同一集团(企业)所属多家独立法人公司,注册地均为盘山县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年度合并纳税额达到或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同样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定程序:由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评审。
第八条 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之前与本细则相冲突或不相符的政策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盘山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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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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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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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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