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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盘县政办发〔2018〕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 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

 

 

盘山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强化政策优势,以优惠政策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财政设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持盘山县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盘山县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前景好、影响大、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项目(具体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并按照属地原则依法纳税。

第四条  企业在盘山县年纳税(包括国税、地税)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入县本级财政总额的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建议企业将奖励资金的10%用于奖励纳税主体法人或企业指定负责人。

第五条  纳入县本级财政留存的50%中,再次以其10%奖励获奖企业所属的镇(街道)或园区。

第六条  同一集团(企业)所属多家独立法人公司,注册地均为盘山县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年度合并纳税额达到或超过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同样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定程序:由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评审。

第八条  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之前与本细则相冲突或不相符的政策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盘山县商务局。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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