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盘县 市监 听告 字〔 2018 〕 8 号
张瑜(盘山县楼前农家菜馆):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17年11月1日由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一小店处(商家具体名称你已记不清)购入饼6个,购入价格为每个3元,于当日被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提取样品3个,剩下3个已由你扔掉未销售。你没有留存该食品供应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采购票据、未做采购验收记录。你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此食品的抽检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环已基氨基磺酸纳超过限量要求,该商品判定为不合格,你对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
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124000
联系人: 苗树壮 联系电话: 3553135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盘 县 市监 告 字〔 2018 〕8号
张瑜(盘山县楼前农家菜馆):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17年11月1日由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一小店处(商家具体名称你已记不清)购入饼6个,购入价格为每个3元,于当日被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测提取样品3个,剩下3个已由你扔掉未销售。你没有留存该食品供应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采购票据、未做采购验收记录。你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此食品的抽检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环已基氨基磺酸纳超过限量要求,该商品判定为不合格,你对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苗树壮 联系电话: 3553135
郑重 联系电话: 3553135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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