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盘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持盘山县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盘山县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包括粮食、果蔬、畜产品、粮油、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中草药、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比例进行建设项目补贴。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以成本地价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贴息补贴标准:企业自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含50%),对于有贷款的企业按省市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科技补贴标准: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科研经费补贴,标准视具体情况待定。
第七条 补贴方式: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补贴。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定程序:企业完成投资额度后,由企业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提交相关申报证明材料,由园区、镇(街道)向县农业局申请审核,县农业局会同县水产、动检、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评审。
第九条 资金拨付:由县农业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之前与本细则相冲突或不相符的政策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盘山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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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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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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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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