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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盘县政办发〔2018〕6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 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盘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持盘山县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盘山县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包括粮食、果蔬、畜产品、粮油、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中草药、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比例进行建设项目补贴。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以成本地价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贴息补贴标准:企业自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含50%),对于有贷款的企业按省市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科技补贴标准: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科研经费补贴,标准视具体情况待定。

第七条  补贴方式: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补贴。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定程序:企业完成投资额度后,由企业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提交相关申报证明材料,由园区、镇(街道)向县农业局申请审核,县农业局会同县水产、动检、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评审。

第九条  资金拨付:由县农业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之前与本细则相冲突或不相符的政策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盘山县农业局。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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