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2017年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县创建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档升级,探索建立绿色发展的示范模式。按照《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及《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推进绿色发展,不断提升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7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为主题,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为契机,以向海发展、全面转型、生态强县为主线,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途径,坚定走生产繁荣、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构建安全的生态空间格局体系、打造绿色发达的生态经济体系、构筑健康的生态环境支撑体系、建设和谐幸福的生态生活体系、创新科学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培育绿色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人与自然更加和谐,进而建设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繁荣、富庶、文明、民主、和谐的美丽宜居新盘山。
二、总体目标
依托盘山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目标,把盘山建设成为生态空间布局合理、生态经济绿色低碳、生态环境健康、生态生活和谐幸福、生态制度科学完善、生态文化绿色文明的美丽新盘山。
三、分阶段目标
(一)2017年1-7月。专家论证评审后的“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修订完成后,提请县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颁布实施后,于3个月内将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站上报备。
(二)2017年8月。调整盘山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2017年7-8月。县政府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政府网站及时更新创建工作动态)。
(四)2017年1-12月。对照规划内容、实施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考核指标达标率达到90%以上;完成本年度示范工程任务。
(五)2017年1-12月。开展创建国家生态村镇。5个镇(含辽河口1个)创建国家生态镇。48个村争取创建国家生态村。
(六)2017年12月。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证据。
四、保障措施
成立盘山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具体工作。专家咨询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技术咨询工作。
五、资金筹措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部分建设经费由地方按现有的资金渠道自筹。
(二)实行个人、集体、政府三结合政策,鼓励多方投资,引入市场机制,以效益吸引投资。
(三)争取国家、省生态建设重点项目资金。
六、强化管理
(一)政府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经验交流。
(二)将建设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到人。
七、加强宣传
(一)提高各级政府对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的认识,促使其加强对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建设。
八、指标责任分工
依托盘山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目标,把我县建设成为生态空间布局合理、生态经济绿色低碳、生态环境健康、生态生活和谐幸福、生态制度科学完善、生态文化绿色文明的美丽新县城。
附件:1.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分解表
2.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
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盘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指标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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