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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盘县政办发〔2017〕11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9    浏览次数: 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盘山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入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河道健康环境和水质安全,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盘山县实际,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流(含人工河流、水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文明、绿色、环保、生态新盘山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多个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体系,层层落实,层层抓紧,通力合作,主动作为,全面推进。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坚持城乡统筹、逐级递进的工作方式,突出区域合作,水陆共同发力,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根据流域水土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河流自身存在问题的不同,采取因地制宜、因河施策、查找问题、对症下药。

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开通公众监督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尊重自然规律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共识。河流治理保护工作,也必须充分体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年底前,落实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编制工作方案,搭建县级河长制工作平台,制定实施方案和重点河流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全县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县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辽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辽河河道点源,面源污染、违规占河、乱采乱挖等问题,自然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县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县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从根本上解决了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恢复河道自然生态。

(三)重点河流

盘山县域内共有13条河流及3座中型水库。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确定县级重点河流: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太平河、小柳河。

四、组织体系的建立

(一)河长

1.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设立县、乡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河(段)长。行政区域内河流(河段)及水库设立河(段)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实行“一对一”结对管理原则。

(1)县级重点河流、中型水库设立县级河长,由县级领导担任。其他河流、水库所在镇(街道)设立镇(街道)级河长,由镇(街道)级领导担任。

(2)沿河和水库周边的村,由所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按现有管理体制(水管员、保洁员等)落实巡护管理职责。

(二)河长职责

1.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推行及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2.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三)公示制度

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四)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2名,由水利、环保部门分管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由相关责任单位选派1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组建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综合事务工作。

2.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承上启下、调度督导、配合检查考核等工作。拟定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拟定工作目标、统筹拟定本区域内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本行政区域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五)河长会议

1.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通知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贯彻落实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及工作部署,河流管理保护和重点、要点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2.河长会议。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议主要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五、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河长制推进情况、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等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河长制工作部署进行督办;

县委组织部、县目标考核办负责协助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并组织开展河长制绩效考核;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开展河长制工作,牵头构建河长制工作体系。负责指导、监督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流划界确权、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流域内水量和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组建河长制信息平台;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质监测,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涉水建设项目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指导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拟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查、指导实施,开展城市排涝管理和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县宜居办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手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协调推进河流沿岸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水域环境质量检测、预防和水产养殖污染,依法依规处罚破坏和污染渔业资源和渔业水质的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相关项目,研究制定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及制定“河长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落实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县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建设河流附近公路,对河流重要景观带内公路生态绿化、美化,汛期根据需要协助组织调控全市防汛重点物资运输;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整治城区河流两岸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为确保全县推进河长制工作目标全面按期实现,设立时间节点,计划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并落实。

(一)调查摸底,编制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5月-6月)

5月底前编制完成河长制工作方案;6月底前经县政府批准执行。

(二)确立领导机构及组织机构

全面铺开,实现与省、市同步。(2017年5月-7月)

1.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2017年5月-6月)

县、镇(街道)两级总河长应在5月底前落实到位,人员确定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6月底前确定公布各级河长名单。

2.组建河长制办公室(2017年6月)

6月底前组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3.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应根据需要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4.成立部门专管组织。(2017年7月底前)

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等河流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专人专管。

(三)制定考核办法和工作制度(2017年11月底前)

1.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河长制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2.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河流管理和保护评价体系,县目标考核办依据河流管理和保护评价体系,制定专项工作考核细则。河长制办公室协同目标考核办组织编制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四)编制具体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

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河长制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经同级政府审批。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护保护方案(2018年6月底前)

根据河流自身基本情况及本区域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和存在的问题程度,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六)建立管理平台(2018年6月底前)

建立河长制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把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实施管理。要做好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文字材料、图片及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1.推进阶段性监督考核。(2018年6月底前)

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行阶段性考核。(2018年下半年开始)

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行业部门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河流管理体系,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紧抓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统筹落实资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及河流治理保护工作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按照目标工作要求将所需经费优先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河流治理保护工作。为河长制的推行提供全面资金保障。

(三)建立协同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必须按照方案确定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主动担当,尽职尽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河长制的有序进行。

(四)强化考核问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必须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打分标准,实行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健全河流管理和保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五)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建立过硬的执法体系,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多管齐下,加大巡查、巡护、检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污染水域、乱排乱倒、非法捕捞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必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河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和监督,形成绿色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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