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县政府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1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现予取消。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县直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盘县政发〔2014〕16号),建立完善监管办法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取消行政职权的后续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已取消行政职权落实不到位、滥用承接权力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项)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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