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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盘县政发〔2017〕25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山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管理办法》、《盘山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盘山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次数: 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六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管理办法》、《盘山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盘山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盘山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确保申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 根据《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结合我县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 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县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及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全权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五)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得申报推荐 :

(一)受党纪严重警告和政纪记过处分以上的人员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公、检、法等部门审查待处理的人员;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建立申报组织

    由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 , 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 , 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 , 一般不少于五人 ,考核小组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 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三)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和述职的有关内容 , 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四)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五)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六)确定人选

考核小组依据对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 , 本着公开、公平、合理、择优的原则 , 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主管局以发函的形式负责向县人社局报送本系统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名单。

第四章  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 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 (论著 ) 、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综合排序结果;

     4。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或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 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 , 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 ,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 经核实 , 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 ,由主管局负责向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提供申报人员申报材料 :
    (一)申报材料内容 :

1.人事档案。

2.本单位考核小组研究确定申报人员会议记录(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二份 )。

4.盘锦市报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预审表一份。

5.最高学历证书及申报专业的相同相近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全国职称外语 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各种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 、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 (论著 ),(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

13、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 ,其它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 内容填写要准确 , 字迹要工整 , 装订要规范。

2.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填写者不予申报。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规定 , 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 , 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县人社局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 , 经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后 , 报送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股预审、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确定参评人员并将其相关的评审材料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科复审。

     2.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 , 分别由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 , 报送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股复审,提交局办公会通过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由县人社局负责对全县通过审核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  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加强以考代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参加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结束后,主管部门要收集汇总本部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名单,并报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股备案。考试结果公布后,单位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报送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股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盘山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须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程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受聘人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限额内进行聘任;

(三)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职岗相符,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为了保证岗位聘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聘用单位要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

1.制定聘用方案。聘用方案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7天。

2.确定聘任岗位及聘任条件。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能力及水平等事项。

(三)公开竞聘

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人员申请聘用;

3.对申请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竞聘;

5.确定聘用人员。

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结果提出拟聘意见并决定聘用方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

(四)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辽宁省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呈报表》一式一份(装入人事档案备案)。

第四章  聘约

第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一般3年或5年。

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第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岗位调整,所从事的工作与聘任的专业不符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聘期内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上述情形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必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或其他重要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提前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将给聘用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

(二) 根据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三)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聘任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负责聘任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聘任单位和受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按照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数额对聘任人员岗位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专业类别、聘用等级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试行。

 

 

 

 

 

 

 

盘山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我县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 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

(三)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评审权限负责组织、协调、筹备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委会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三)组建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公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

第十条 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信息库成员应达到足够调整的数量,并根据人才成长、评审需要等因素随时增减。收入信息库的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

第十一条 遴选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委会。

第四章 评委会成员调整

第十三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十四条 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部门负责。每次召开评审会议之前,组建部门按成员调整的有关规定,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随机确定参加本次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议须保证本次评委会执行委员全部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的工作。

第五章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必须超过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会同办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人社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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