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365bet送彩金

收藏此页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留言

咨询投诉

发布者:王

发布时间:2017-12-28 17:20:18

我的留言:

考驾照拖了俩个月还不让考,说是盘山县五颗考场的领导调到检车线了不管这是,但钱是交到他那了。 而现在市里的甜水考场没得到钱不接受本地考生,导致滞留了一大批考生无法考试,考场不接纳我们,请领导体察民情

留言回复:

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相关要求,盘山县交警大队驾驶员考验场原有的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系统已经不符合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后不能进行考试工作,需要升级改造,暂不能进行驾驶员考试。经盘山县交警大队与盘锦市交警支队取得联系,目前,盘山县所有已报名参加驾驶员考试的人员,可到甜水考验场进行考试。

发布者:王宗鉴

发布时间:2017-05-20 10:02:10

我的留言:

盘山县沙领镇的自来水长期污染严重,里面杂质特别多!根本无法饮用!尤其是刚刚接水的时候,整个水里面全部都是肉眼可见的黑色杂质。打水利局电话也无人接通。我就想问问,饮用水的问题算不算问题,问题什么时候得到解决,哪个部门解决,责任谁来担,哪个环节出的问题,有没有人监督!

留言回复:

经调查沙岭镇现有两处自来水站,站内水质经卫生防疫部门监测水质达标。出现水内杂质过多是由于供水主管道有一部分为铸铁管道,管壁内杂质脱落。同时2016年饮水改造时主管道焊接处有破损,导致一些杂质吸入到管道内。
处理结果,马上对出现破损的管道及时进行修理,同时加强供水管理,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养殖户用自来水冲洗粪便,另一方面加强定时卫生防疫的化验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自来水水质超标。

发布者:李赫

发布时间:2017-05-18 14:32:15

我的留言:

房产局电话号

留言回复:

盘山县房产管理中心的电话为:3557333

发布者:张大鹏

发布时间:2017-04-25 21:32:27

我的留言:

沙岭镇郑家村棚户区改造宅基地面积 园田 青苗 鱼塘 怎么补偿 为什么补偿方案和标准不公布 就让老百姓签合同

留言回复:

1、2017年沙岭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17年4月初已在郑家村进行了公示。村民如没有看到,可到村委会查找实施方案进行了解。
2、在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宅基地面积、园田不在补偿征收范围,所以没有补偿。
3、因郑家村棚改项目是重新选址建设郑家新村住宅小区,待新村小区住宅楼建完后才能回迁,回迁时间没有公告前,不涉及青苗补偿。
4、在本次棚改项目中,关于鱼塘一事,经镇村共同研究决定,如村民能够提供出与郑家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并且在村委会对鱼塘收回公告之日,合同期限末满,将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如村民私自占用集体坑塘进行水产养殖的,在村委会发布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坑塘,超过公告规定最后期限的,后果由养殖户自已负责。

发布者:王

发布时间:2017-04-15 09:30:10

我的留言:

你好,我是太平镇东五村的一名村民,在去年七月份左右动迁办公室的来到了我村,村民非常配合你们的工作,差不多全都签订了动迁合同,可这都快一年了。差不多有一大半人的动迁款还没打来。你们把房子都给我们拆了就是不给钱,给钱的还不给房,就想问问具体什么时候能把钱或房子给我们,在外租房真的挺不方便的。

留言回复:

由于补偿资金需要盘锦市建投公司、辽宁省公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辽宁省国家开发银行对盘山县各镇报送的被征收户征收补偿档案进行层层审批,及对相关必要材料进行审核,补偿资金到户周期比较漫长。
2017年1月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向县政府借款的形式,按照被征收户交房并腾空房屋的时间先后,预付给一部分被征收户的实得补偿款,由于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户实得补偿款和回迁楼购置款,而此次只预付了被征收户的实得补偿款,购楼款没有到户,因此预付被征收户实得补偿款的这部分被征收户不能领取回迁安置楼房。
2017年4月20日,盘山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在太平镇东五村村部召开了关于补偿资金有关问题的现场会议,告知被征收群众,已有102户的补偿款已到户(该102户可以给予分楼),均涉及到返还预付实得补偿款,该102户的预付实得补偿款返还后,我办将继续以借款的形式预付剩余被征收户的实得补偿款。会后,工作人员详细向东五村村民介绍了整个申请补偿款的过程,现场解答了被征收群众的疑问。
2017年4月21日,已在阜新银行开始支付到户102户的补偿资金,该102户支付完毕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和东五村将按房屋验收单的交房并腾空房屋的时间先后顺序继续通知剩余被征收户领取补偿款,请来信人以县征收办和东五村通知为准。

发布者:王先生

发布时间:2017-04-10 15:38:54

我的留言:

现在盘山县沙岭镇郑家村动迁是否按照盘山县政办发(2009)26号文件执行?
想问一下盘山县政办发(2009)26号文件具体内容!!!!
谢谢县长

留言回复:

盘山县沙岭镇郑家村已列入我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将按照《2017年沙岭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不再按照盘山县政办发(2009)26号文件执行。沙岭镇人民政府拟定的《2017年沙岭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上报县政府,等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我办将向广大被征收户公布。

发布者:王先生

发布时间:2017-04-10 15:30:30

我的留言:

我想咨询一下盘山县沙岭镇郑家村征地动迁政策和补偿标准是什么?

留言回复:

2017年3月,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和布置,将沙岭镇郑家村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涉及郑家村494户居民进行棚户区改造,以南郑家屯、小五队、于家铺、郑家店四个自然屯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附属物实行货币化补偿。
征地补偿费执行盘政[2015]55号文件中综合区片价格表中对应的盘山县沙岭镇综合区片价格32000元/亩标准。
关于群众想了解的具体房屋征收政策请到郑家村委会详见《2017年沙岭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者:孙女士

发布时间:2017-04-08 16:28:07

我的留言:

盘山县水岸名称小区由鼎隆物业收费,但是不打扫卫生,楼里垃圾遍地,无人管理,无法忍受,不知道怎么申请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上级单位是哪里 到底有没有人能限制他们

留言回复:

物业公司表示水岸茗城小区保洁增加人员,提高卫生服务,两天扫一次楼道,每个星期拖两遍地,扶手、单元门两天擦一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勤检查,同时也会继续跟踪楼道卫生情况,出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望业主监督。

发布者:张红杨

发布时间:2017-04-05 09:23:22

我的留言:

你好,我想问一下沙岭镇郑家村说要动迁,我们家有一个房申没有房子能得到补偿吗?这块地是我家20多年前花钱买的,当时是有房子的,后来年头久了就拆了,现在说要动迁,我们那房子拆了说没有补偿,对吗

留言回复:

2017年3月,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将沙岭镇郑家村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涉及郑家村494户居民进行棚户区改造,以南郑家屯、小五队、于家铺、郑家店四个自然屯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附属物实行货币化补偿。如果你家宅基地上存有附属物,可由评估单位对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对你家进行合理补偿。对于空闲宅基地是否给予补偿,因此次棚改项目没有征收宅基地,所以没有补偿。

发布者:雷志

发布时间:2017-03-15 18:44:54

我的留言:

你好!首先感谢县长在百忙之中来阅读我的投诉,最近盘山县实验学校要把学生迁到五棵村新建的弘毅中学,引起广大学生家长极大的不满:
第一,现在学生就读的是盘山县的公立学校,享受的是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弘毅中学是私立学校,会产生高额的学费,会给很多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
第二,学生再过一、两年就要参加中考,也是人生中重要的考试之一,中途转学无疑对学生及老师的心理会产生波动,极大的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孩子是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一个国家的进步与教育永远是密不可分的,希望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第三,如果某些部门打算扶持弘毅中学,不应该拿这批孩子一辈子的未来做代价,孩子是无辜的,我们只想更好的学习知识。

留言回复:

收到实验学校学生家长在《县长信箱》对实验学校初中部搬迁弘毅中学问题的投诉后,学校及教育局多次向家长和学生说明情况,副县长孙丽影同志亲自接访,回答家长提出的问题。
一、投诉内容:
1.弘毅中学是私立学校,就读将产生高额费用,加重家庭经济负担。
2.再过一两年就要参加中考,害怕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
3.如果某些部门要扶持弘毅中学,不应该拿这些孩子一辈子的未来做代价。
二、调查情况:
1.弘毅中学是县委县政府为了发展我县教育事业而批准举办的一所高质量学校,原有学生收费标准不变。
2. 依据辽教电[2016]15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与通知》精神: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现实验学校学位有限,存在大班额现象,大班额不利于班级管理,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基于以上原因,初中部需要搬迁到弘毅中学。
3. 弘毅中学设施、设备全市一流,校长为全国知名校长、辽宁省专家型校长池军华同志。教师主体仍为原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师,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选拔招聘了十多名具有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师范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师资水平达到全市一流。
三、处理结果:
对于原实验学校学生是否到弘毅中学就读,将采取双向选择的原则。

发布者:高帅

发布时间:2017-03-13 10:26:25

我的留言:

农村户口迁入审批办理时限是多长时间?

留言回复:

你好,县公安局审批10个工作日,上报市公安局后,市公安局审批15个工作日。

发布者:张洪全

发布时间:2017-03-07 15:26:12

我的留言:

我是药企的一名销售人员,我们企业生产的药品在辽宁省低价药采购网已经挂网,具备销售资格,可是盘锦的盘山县区域内的基础卫生院和诊所却不能点击采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盘锦市没有开通此项业务还是有其他的原因呢?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哪个环节有问题了可不可以及时进行纠正,捋顺正常的销售渠道。

留言回复:

需有采购意愿的卫生院向卫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核查后挂网即可。

发布者:李女士

发布时间:2017-03-07 15:25:13

我的留言:

我想咨询,盘山县总共有哪几个公办幼儿园?景泰城小区可以进哪个幼儿园?谢谢!

留言回复:

在没有超出幼儿园规定招生数量的前提下,任何盘山县适龄幼儿,可入读任何公立幼儿园。

发布者:李亮亮

发布时间:2017-03-06 16:12:30

我的留言:

新农合如何转诊,流程是什么,如何报销?

留言回复:

一、新农合转诊流程
根据《盘锦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新农合转诊应遵循以下规范制度。
1、新农合患者首诊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镇卫生院转至县医院。因病情需要由县医院转至市级新农合定点机构。
2、因病情需要,市级其他定点机构需要转诊的患者,由市级其他定点机构转至盘锦市中心医院、辽河油田总医院、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盘锦市中医院(仅限中医疾病)、传染病医院(仅限传染病);因病情需要,上述五家医院需要转诊的患者,可直接转诊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和省外新农合定点医院。
3、器官移植、肾透析、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血液疾病、关节置换、重性精神病、孕产妇住院分娩及传染病患者可选择市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不需转诊。急诊患者就近就地医治,不需要转诊。
二、新农合报销流程
1、患者在市、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刷卡就医,出院(门诊)时,即时结算。
2、经逐级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先行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单到县新农合办登记备案,住院时先行垫付,出院后持病历、药费清单、收据、诊断书、转诊单等相关手续到县新农合办公室办理审核报销。

发布者:张先生

发布时间:2017-03-05 20:50:11

我的留言:

据说盘山县要建个欢乐堡水上王国,什么时候能建成营业呀!😃😍😍

留言回复:

您所提的欢乐堡水上王国项目,经我们核实盘山县没有该项目。经咨询相关部门,您所提的应该是“乐活堡欢乐王国”项目。该项目是由辽宁乐活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室内外水上乐园,是集室内外儿童水上游乐、VR体验、风味餐饮、温泉汗蒸、健身、酒店、垂钓于一体的大型综合休闲旅游项目。项目计划分二期开发建设,一期为室外水上游乐部分,二期为室内水上游乐部分。该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具体营业时间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定,请您留意企业对外宣传。
感谢您对盘山旅游事业的支持,希望您继续支持关注我们。

发布者:王

发布时间:2016-12-22 15:04:04

我的留言:

我想问一下听说取暖费降价了,盘山县是按什么标准收的取暖费?

留言回复:

经查供热企业严格按照由盘锦市物价局、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房产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去冬季供暖采暖价格的通知》(【2008】77号)文件规定要求收取采暖费。
全市采暖费价格调控,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不属于盘山县供热办职能范畴,盘山县是按照市文件要求收取。

发布者:赵宁

发布时间:2016-12-22 14:45:56

我的留言:

我想咨询一下那些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军人抚恤待遇?

留言回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1]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死亡抚恤编辑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残疾抚恤编辑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优待编辑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法律责任编辑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附则编辑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者:郝延峰

发布时间:2016-04-02 10:11:45

我的留言:

盘锦市盘山县某村出行不方便

盘山县陈家镇韩家村,现在出行不便。新桥暂时没有修完,老桥一直不让走,马上秋收了,什么时候能让老百姓通行。

留言回复:

经查,村内的老桥已定为险桥,市、县交通部门多次到现场认定,为安全起见,车辆暂时不能通行。镇政府已为村民在村部南侧到镇政府门前路铺垫沙土,可供百姓出行。目前,新桥正在进行紧张的施工当中,预计9月中旬可以通行,不会影响百姓秋收。

我要留言:(带*为必填项)

您的姓名

*

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

留言内容

*

版权所有:盘山县人民政府  建议使用1024*768的分辨率来浏览本站  通用网址:www.www.tbepe.com

技术支持:0427.com   备案号:辽ICP备13003879号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总访问数:

网络实名:中国盘山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站点地图]

EMAIL:bad_108@163.com  联系电话:0427-3552306